风尘子@新浪博客
10.1 散置障碍物
除了在障碍区外,如果击球受到散置障碍物的影响,处置方法很简单:直接把散置障碍物拿走便是。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要按规则确定是不是属于“散置障碍物”;此外,当球正在运动时,不得移走可能影响球运动的散置障碍物,否则比洞赛本洞负、比杆赛罚2杆。
例如,球道上掉了一个芒果,球刚好砸在芒果上,芒果黏在了球上;按照定义,虽然芒果本身是散置障碍物,但附着在球上后就失去了散置障碍物的属性,既不能动也不能擦拭,只能照打。
例1
张某的球停在球道边一片芦苇丛外,几根倒伏的芦苇刚好搭在了球上。由于生长着的芦苇不属于散置障碍物,张某这个球只能照打,击球前不能把搭在球上的芦苇拿开。
例2
张某的球在球道上,球位周围刚好被球场工作人员漏撒了一片沙子。按照定义,沙子只有在果岭上是才是散置障碍物,因此张某击球前不能清理沙子。
例3
张某在上坡位击球,球没能停住,往下滚的路线上刚好有几根枯树枝;张某为了让球能在枯树枝后面的平坦处停下来,抢先把枯树枝拿开——张某比洞赛本洞负、比杆赛罚2杆。
例4
李某在果岭上做一长推,刚把球推出去,发现推击线上有一根脱落了的枯草,赶紧跑过去把枯草捡起来——李某比洞赛本洞负、比杆赛罚2杆。
对于障碍区中的散置障碍物则要特别小心。
规则规定:
当球和散置障碍物在同一障碍区内时,击球前不得触及或移走障碍区内的散置障碍物,否则比洞赛本洞负、比杆赛罚2杆。
10.2 可移动妨碍物
在击球受到可移动妨碍物的影响时,如果球没有在可移动妨碍物之中或之上,则处置方法也非常简单:直接把可移动妨碍物拿走便是(包括拿走障碍区中的可移动妨碍物);如果因为拿走可移动妨碍物的动作本身造成球移动,不罚杆,把球放回原位即可。
当球位于可移动妨碍物之中(如掉进一个罐头瓶子里)或之上(如停在空的香烟盒上或被丢弃的毛巾上)时,处置方法略有不同:如果是球场通道或障碍区,必须在尽量接近球的正下方且不更靠近球洞处抛球;如果是果岭上,必须在尽量接近球的正下方且不更靠近球洞处放置球。
关于可移动妨碍物的处置,最主要的一点是正确区分“散置障碍物”和“妨碍物”,因为可移动妨碍物在任何地方都可以动,障碍区中的散置障碍物就不能随便去动。
区别的方法关键看是“自然形成的物体”还是“人造物体”,前者为“散置障碍物”,后者为“妨碍物”。
例如,烟头、烟盒、罐头瓶、纸片等都是属于“可移动妨碍物”,因为他们都是人造的,而且是比较容易移动的;在球场上自然散落的鹅卵石是“散置障碍物”,因为是自然形成的;但如果用鹅卵石砌成装饰性图案或路面,它们就变为了“妨碍物”。
还需要区分一种情况。
球 场上一般都会设置有红桩(侧面水障碍)、黄桩(正面水障碍)、白桩(OB桩)、码数桩;规则中明确规定:标识界外的白桩虽然既是人造的、又是可以比较容易 移动的,但白桩不属于“可移动妨碍物”,而是被定义为“固定物”;如果击球受到白桩的影响,不能先把白桩拔掉;除了白桩以外,其他桩(包括码数桩)都是 “可移动妨碍物”,都可以在击球前先拔掉。
有的球场是用“树”来标识码数,由于自然生长着的“树”本身属于球场组成部分,所以既不是“妨碍物”也不是“散置障碍物”,如果码数树影响到挥杆,不能接受免罚杆补救,实在不行就只能宣布“不可打”。
规则对移除可移动妨碍物的范围并无限制,也就是说,球场上任何地方的可移动妨碍物都可以移走,特别是,也包括障碍区的可移动妨碍物;因此,沙坑中或水障碍区内的烟头、烟盒、罐头瓶、纸片都是可以在击球前先移走的。
10.3 不可移动妨碍物
1、不可移动妨碍物造成的妨碍
规则规定:
除了球在水障碍区(包括侧面水障碍区)以外,当击球受到不可移动妨碍物的妨碍时,球员可以接受免罚杆补救。
不可移动妨碍物造成的妨碍情况包括:
(1)球位于不可移动妨碍物之中(如掉进铸铁管道内)或之上(如停在球车道上)。
(2)需要站在不可移动妨碍物上击球(如站在球车道、喷水井盖上)。
(3)正常挥杆受到不可移动妨碍物的影响(如被配电箱挡住上杆空间)。
(4)正常站位受到不可移动妨碍物的影响(如被灯柱挡住)。
需要注意,如果球位于水障碍区内,则不能因为不可移动妨碍物而要求免罚杆补救,不管这个不可移动妨碍物是在水障碍区内还是在水障碍区外。
例如,球停在水障碍区内的桥面上,由于水障碍区的界限是向上延伸,所以桥面上的球已经位于水障碍区内,就不能因为桥是不可移动妨碍物而要求接受免罚杆补救,只能要么在桥面上照打、要么按照水障碍区方法罚杆补救。
2、不可移动妨碍物的补救
(1)球场通道
在最近补救点一杆范围内且不较该点更靠近球洞的地方抛球,不受处罚。
(2)沙坑内
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抛球:
——不受处罚,按最近补救点一杆范围内且不较该点更靠近球洞的地方抛球,但抛球的位置不能超出沙坑外。
——罚1杆,在沙坑外初始球与球洞连线往后无限延长线上抛球。
(3)果岭上
在最近补救点放置球,不受处罚。注意:这里的放置球不是“一杆范围”。
3、不能接受免罚杆补救的情况
(1)同时受到其他不能免罚杆补救的妨碍
例如,球车道旁边有一排紧挨着的灌木丛,球正好紧紧地卡在灌木丛的根部;虽然站位受到了球车道(不可移动妨碍物)的妨碍,但即便没有球车道的存在,这个球显然也是无法打,所以不能免罚杆补救,只能宣布不可打,罚1杆后抛球。
(2)因为球员想采取不必要的站位或挥杆方式、打球方向而受到不可移动妨碍物的妨碍
例如,球落在球场上的灯柱(不可移动妨碍物)下,离灯柱约两码远;如果正常击球,灯柱既不会妨碍球员的站位也不会妨碍挥杆;但球员宣称要用左手把球往回打,灯柱会妨碍他挥杆,要求接受免罚杆补救——不可以。
(3)“心理的”而非“实际的”的妨碍
例如,球停在离喷灌头(不可移动妨碍物)几厘米远的地方,球员不能仅仅是由于“担心”打到喷灌头而要求接受免罚杆补救,需要实际确认会不会有这种可能;如果通过模拟击球能确认有可能打到喷灌头,则可以免罚杆补救。
(4)不可移动妨碍物对打球线造成的妨碍
例如,球位前方好几码远的地方有一个变电箱(不可移动妨碍物),既不影响挥杆也不影响击球,但击球的弹道如果太低,就有可能会打中变电箱——不能接受免罚杆补救。
(5)球在水障碍区(包括侧面水障碍区)以内时
例如,球进入红桩区内的无水区域,可打,但球位附近刚好有一个人工砌筑的水泥桥墩(不可移动妨碍物)影响挥杆——不能接受免罚杆补救。
4、关于最近补救点
在受到不可移动妨碍物、临时积水、整修地的妨碍时,都会涉及到“最近补救点”的概念(在最近补救点一杆范围且不更靠近球洞处抛球)。
所谓“最近补救点”,是指在初始球附近的、能够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位置:
第一,在这一位置抛球后便可以实现脱困(如可以不用再站在马路上击球或挥杆时不再受到不可移动妨碍物的影响)。
第二,不比初始球的位置更靠近球洞。
第三,离初始球位的距离最近。
按最近补救点进行免罚杆补救的完整程序:
(1)选定下一杆击球要用的球杆。
(2)用这支球杆进行模拟站位,找到能在第一时间脱困、不比初始球更靠近球洞、离初始球最近的站位点,把杆头放在地上。
(3)杆头着地的地方即为“最近补救点”,做好标记。
(4)在此最近补救点且不更靠近球洞的一杆范围内抛球(果岭上则是在最近补救点处放置球)。
按最近补救点补救时,并不是一定要一步步按照上述程序进行,也可以凭感觉估计抛球区域,尤其是平时没有裁判员在场时;只要所估计的抛球位置事实上能够满足最近补救点条件,也不会受到处罚。
有一个需要特别提出来的问题:从规则角度而言,按最近补救点补救只能保证一定可以脱离不可移动妨碍物的妨碍,但并不能保证球员在最近补救点一杆范围内一定可以正常击球。
例如,很多时候的最近补救点一杆范围恰好是在灌木丛、碎石地等几乎无法下杆的区域,这时候球员便不能以“没法抛球”为理由而换一个更好的位置抛球,否则属于“在错误的地方打球”。
这种情况下,如果球员一定要脱离不可移动妨碍物的妨碍,唯一的处置办法只能是宣布不可打,罚1杆脱困。
5、关于完全脱困
接受不可移动妨碍物的补救时,必须完全脱离妨碍;如果没有实现完全脱困则必须重抛球,否则也是属于在错误的地方打球。
例 如,球停在球车道上,而且必须站在球车道才能击球;这时,球员同时受到站位和击球两种妨碍;有的时候,球友会把球抛在离球车道很近的位置(因为其他位置的 抛球环境比较差),虽然不会再在球车道上击球,但仍然需要站在球车道上打,这种情况便属于还没有“完全脱困”,必须重抛球,否则比洞赛本洞负、比杆赛罚2 杆(在错误的地方打球)。
10.4 异常球场状况
平时遇到最多的异常球场状况是“临时积水”和“整修地”。
规则规定:
当球位于异常球场状况之中或异常球场状况妨碍了球员的站位或预期挥杆区域时,可以接受免罚杆补救。
异常球场状况的补救方法与受不可移动妨碍物的妨碍时基本一样。
球场的某一区域究竟是否属于“异常状况”,不能由球员自己根据常识或感觉来主观判定,必须以规则的定义为依据。
(1)临时积水
按规则的定义,并不一定非得看到有水才算“临时积水”,而是只要完成正常站位后能够见到有水渗出便属于临时积水。
当然,规则的要求是“正常站位”,即不能使劲用脚去踩踏地面挤出水来。
(2)整修地
不能想当然地把球场上一些比较难打的地方(如斑驳、光秃、乱草、很不平整等)当做整修地对待而要求免罚杆抛球,必须按照规则的定义确认整修地。
例如,根据定义,球场上码放起来准备移走的材料或由于球场修整而专门挖出来的孔洞,不管有没有进行标识,都属于整修地;已经被遗弃在球场上不准备再移走的草屑等,如果没有专门进行标识,则不属于整修地。
因此,如果球打进了球场上因为准备栽树、补苗等挖出来的坑,都可以按整修地进行免罚杆补救,不需查证球场有没有对此进行专门说明;剪草机留下的大片草屑(渣),如果没有被标识为整修地或明显是准备要移走的,就不能作为整修地来处理。
10.5 陷入地面的球
规则规定:
在球场通道上的任何短草区域,球员都可以拿起并擦拭因球下落时的冲击力而陷入自己球痕中的球,并在尽量接近其停点且不较该点更靠近球洞的地点抛球,不受处罚。
规则对这个“短草区域”也有专门说明:指球场通道范围草的长度修剪得与球道上的草一样长或更短的地方,包括那些穿越长草的、基本没有长草的小径或光秃的山包区。
需要提醒的一点是:陷入地面的球接受补救时是“抛”而不是“放”,这是不少球友容易弄混淆的。
按照规则的释义,只要球的任何部分位于了地平面以下,都视为“陷入地面的球”,而不需要判断是陷入了“二分之一”还是“三分之二”等;落到其他球友造成的打痕中的球不能视为“陷入地面的球”,不能接受免罚杆补救。
如果球道比较潮湿、松软,抛球后又砸进地面,可以重抛球;如果还是砸进去,可以在尽量接近第二次抛球时陷入地面的点且不更靠近球洞处放置这个球。
有时候,球员根本就没有把球打起来,而是一杆直接把球砸进了地面,这种情况是不能接受免罚杆补救的,因为这种情况不是“因球下落时的冲击力而陷入自己的球痕中”,只能宣布不可打。
陷入地面的球接受免罚杆补救时,抛球前不能先用脚或球杆等把陷入地面的打痕进行修复,否则属于改善预期抛球区域的违规行为,比洞赛本洞负,比杆赛罚2杆。
10.6 进入水障碍区的球
1、正面水障碍
正面水障碍也就是我们平时俗称的“黄桩区”。
规则规定:
如果确认球在水障碍区内,球员可以任意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置:
(1)在水障碍区中击球,不罚杆。
(2)罚1杆,回原地重打。
(3)罚1杆,在球的最后入水点与球洞连线往后的无限延长线上抛球。
所谓“最后入水点”,并非指球落在水中的那个点,而是指球最后进入水障碍区的飞行线与水障碍区边界线的交点。
选择在最后入水点与球洞连线往后无限延长线上抛球时,一定要注意“两点一线”的要求(最后入水点与球洞的连线),而不能只是更“远离果岭”,否则属于在错误的地方打球。
很多时候,按照“两点一线”往后延长可能根本找不到能抛球的地方,这时就只能选择回原地重打;而如果错误地按“远离果岭”往后延长,由于“远离果岭”有很多方向可以延长,故可能选择抛球的区域就会大很多(实际是规则不允许的抛球区),对下一杆击球的影响非同小可。
2、侧面水障碍
侧面水障碍也就是我们平时俗称的“红桩区”。
黄桩区的补救方法同样适用于红桩区。除了采用与黄桩区同样的补救方法外,红桩区还可以再多两种选择:
(1)在球的最后入水点两杆范围内且不更靠近球洞的位置抛球。
(2)在侧面水障碍区对岸、与球最后入水点等距离的两杆范围且不更靠近球洞的位置抛球。
需要指出:不管是黄桩区还是红桩区,只有在“确认”球已经进入水障碍区的前提下,才能按上述各种方式补救;而球是否已经进入水障碍区属于事实问题,必须是“知道(known)”或者可以“肯定(virtually certain)”球位于水障碍区内,而不能是“以为”。
很多球场水障碍区边界附近的情况都比较复杂,只要不能最终“确认”球进了水障碍区内(也就是有足够的依据进行判定),在找不到球的情况下都必须按“遗失球”处理(一杆加距离),不能按水障碍区方法补救。
10.7 宣布不可打
1、宣布不可打的条件
规则规定:
除了球已经进入水障碍区外,球员在球场范围内的任何地方都可以宣布他的球为“不可打”,而且只有球员本人唯一有权作出是否“不可打”这一决定。
也就是说,宣布不可打只有一个前提条件:球不在水障碍区内。
需注意,只要球员自己觉得“合算”,其他任何人都没有权力不允许球员宣布不可打;与此同时,球员的球童也没有权力替球员宣布不可打。
“不可打”不一定真的就是“不能打”,而是规则给球员在面临困难球位时提供的一种选择——如一个最极端的情况(虽然实际不可能发生):球静止在在球道正中,球员也可以宣布这个球“不可打”,在两杆范围且不更靠近球洞处抛球候打下一杆。
例1
张 某开球进了红桩区,停在没有水的乱石堆内,乱石区旁边是一片干枯的草地。张某宣布他的球“不可打”,把球捡起来,在红桩区内的两杆范围枯草地抛球打了下一 杆——按规则,在水障碍区(包括侧面水障碍区)中的球不允许宣布不可打,只能按照水障碍区(包括侧面水障碍区)补救的适用规则进行处置,故张某的行为属于 在错误的地方打球,比洞赛本洞负。
比杆赛的情况下:
(1)如果没有严重违反规则(即没有明显获利),则要先按侧面水障碍区规则罚1杆,再按在错误的地方打球罚2杆,用从红桩区打出去的球继续完成这个洞(再打是第5杆)。
(2)如果严重违反规则(有明显获利),张某必须在下一洞开球前纠正错误(否则DQ);按照在错误的地方打球罚2杆后,纠正错误的方法有两种:
第一,罚1杆,回到一开始球在红桩区内的位置打下一杆(第5杆)。
第二,罚1杆,按照侧面水障碍区规则补救(也是第5杆)。
例2
张某的球停在一片乱草丛中,张某的球童主动跑过去把球捡起来,对同组其他球员说这个球“不可打”。
球童没有权力替球员“宣布不可打”,这种情况属于静止的球被球员的球童移动,罚1杆,且必须放回原位。
2、宣布不可打之后的补救
如果将一个球宣布为“不可打”,在接受一杆的处罚后,球员可以任意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补救:
(1)回原地重打。
(2)在球的停点与球洞连线后方无限延长线上抛球打下一杆。
(3)在球的停点两杆范围内且不更靠近球洞的位置抛球打下一杆。
如果宣布“不可打”的球是位于沙坑中,且不是选择回原地重打,则抛球的位置必须在沙坑以内。
在高尔夫规则中,“宣布不可打”是一条非常有用的规则,相当于主动用“一杆”的代价换回一个新机会,如果运用得当,往往有可能使自己“绝处逢生”。
例
李某在果岭前的沙坑中救球,不小心“剃头”,球越过果岭直接打进了果岭后树林中的一片藤蔓区;李某未加思索便接着在藤蔓区救球,一杆下去却直接将球砸进藤蔓下面,又勉强再打一杆;最后,李某为了将这个被藤蔓卡得紧紧的球救出来,总共用了8杆。
实际上,当发现球被缠在藤蔓中时,李某完全可以宣布“不可打”,罚1杆后回到沙坑中抛球打下一杆,只要在沙坑中再打时稍微小心一点,怎么也不至于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