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捡高尔夫球卖,腾彩荣曾被修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00元。经过抗诉、上诉、裁定、 重审、抗诉、裁定的多轮法律程序,被羁押了401天的腾彩荣被宣告无罪,重获自由。昨日,腾彩荣的家属领到了国家赔偿金和精神慰问金共8万余元。
2008年11月16日,腾彩荣被警方带走。后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他在2007年6月至2008年11月间,将高尔夫球场上的1249个共 价值15513元的高尔夫球盗走。修文县人民法院认为,腾彩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数额巨大的公私财产,价值人民币15513元, 属数额巨大,已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修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提起抗诉,腾彩荣也随之上诉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年8月13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修文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09年12月20日,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腾彩荣盗窃罪的证据不足,宣告无罪。同年12月22日,腾彩荣从修文县看守所无罪释放,退了10000元的罚金。从羁押到释放,整整401天。
此后,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以腾彩荣构成盗窃罪再次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今年3月22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裁定驳回修文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无罪的原判。这一裁定为终审裁定。
今年4月6日,腾彩荣申请无罪羁押401天的国家赔偿金和经济损失1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4万元,并要求修文县人民法院和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7月16日,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共同赔偿决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按照2008年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111.99 元,赔偿腾彩荣44907.99元,对腾彩荣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予以支持,但对其在错误羁押期间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腾彩荣的妻子杨景兰致电记者称,昨日,家属已从修文县人民检察院领到50279.43元的国家赔偿金和30000元的精神慰问金。
案情回顾
是“捡”还是“偷”各方观点大碰撞
1、公安机关观点:3人涉嫌犯罪
2008年11月,修文县警方在腾彩荣家中发现一批高尔夫球,警方调查得知,这批球是腾彩荣从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球场“偷”来的,并将球低价展卖给段贵 友、龚连平2人。 11月16日,腾彩荣因涉嫌盗窃犯罪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1月15日,段贵友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8年2月1日,龚连平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检察机关观点:3人已构成犯罪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2月16日对腾彩荣批准逮捕;于2008年12月22日对段贵友批准逮捕;于2008年2月21日对龚连平批准逮捕。修 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腾彩荣犯盗窃罪;被告人段贵友、龚连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2009年1月23日,修文县人民检察院向修文县人民法院 提起公诉。
3、人民法院观点:从有罪到无罪
一审判决:3人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并处罚金
经修文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至2008年11月期间,被告人腾彩荣窜至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球场,将1249个高尔夫球盗走,价值 15513元,案发后在其家中追缴高尔夫球699个。同时查明,腾彩荣将其中的150个高尔夫球低价销售给龚连平,获赃款410元;将400个高尔夫球低 价销售给段贵友,获赃款600元。之后,腾彩荣退赔高尔夫度假中心损失9681元。
一审法院认为,腾彩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财物,已构成盗窃罪;龚连平、段贵友收购犯罪所得之物品,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应依法惩 处。法院一审判处腾彩荣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龚连平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数罪并罚,此前被判过缓刑,且在缓刑期内),缓 刑3年,并处罚金9000元;判处段贵友有期徒刑一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审法院判决: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文县人民法院对腾彩荣适用缓刑不当、量刑畸轻为由,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抗诉。同时,腾彩荣也不服此判决,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触犯刑法,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 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规定,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撤销修文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判的终审裁定。
重审判决:检方对三被告人的指控证据不足,3人无罪
修文县人民法院重审认为,腾彩荣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与高尔夫遗失球的所有权有直接的联系,这是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高尔夫度假中心是经营高尔夫球 娱乐的特种行业,高尔夫球是一种特定物,与民法上的一般物以及物权法上的遗失物具有本质的区别,客人到高尔夫打球遗失在高尔夫球场内树丛中、水塘里及客人 不要的球,客人走后是否应当归高尔夫中心所有,从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中,不足以证明该遗失球所有权必然属于高尔夫度假中心所有。
所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该院认为检方对三被告人的指控存在证据不足。对被告人腾彩荣及其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应予支持,对被告人段贵友、龚连平的指控依附于对腾彩荣的指控,故亦不能成立。因此,修文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判决:被告人腾彩荣、龚连平、段贵友无罪。
被告人观点:我们无罪
腾彩荣:我在高尔夫球场上打工,下班时看到林地、草地角落里有球员打丢的球就顺手捡回家了,几乎在球场上打工的人都捡球,为什么就我被指控“偷球”?且 我常捡球的那片林地权属属于三元村一组,我作为本组村民,在自己的林地里捡别人遗弃的球再低价转售给他人,何罪之有?即使一审被判缓刑,我还是坚持上诉, 因为我是无罪的,否则我的背上背着的仍然是一个“罪犯”的“黑锅”。被羁押期间,有关方面通知我取保,我坚决拒绝,我要等到被判无罪那天,清清白白地回 家。“案发”后,我先后被修文县公安局三元派出所罚款1743元,向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赔款9681元,向修文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000元。我无罪被 关押了400天,要求国家赔偿;还要向当地公安机关、高尔夫独家中心追回所不应该交的10000多元罚款和赔款。
段贵友:我向腾彩荣收购高尔夫球,再转卖给球员,我压根就不认为这球是他“偷”来的,而且我是合法经营,我持有国家向我颁发的营业执照。检察机关向我下 达逮捕证时,我坚决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直到被推上被告席,也没有签字,我坚信我是无罪的。今后我还将继续合法经营,向来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打球的球员出 售高尔夫球。
龚连平:我向腾彩荣收购高尔夫球,我也不认为这球是他“偷”来的,而我把球再转卖给球员,是合理合法的小生意,我没有犯法,一审法院判处我缓刑并处罚金,我一分钱也没有交,因为无罪,所以拒交。
律师观点:3名被告人应无罪
北京市嘉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大飞认为,前来贵阳高尔夫球场打球的球员,在进场前自己事先就花钱购买了高尔夫球,腾彩荣被指控所谓盗窃来的高尔夫球,实际上是球员打丢后的遗失物,其权属应为球员个人所有,而不属于贵阳高尔度假中心。因此,腾彩荣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立新,认定腾彩荣的行为是“捡”还是“偷”?关键要看他是秘密窃取还是公开捡拾。从本案看,腾彩荣取得的球是他人的遗弃物,为无 主财产,如被告主观上认为捡拾的是遗失物或遗弃物,就不能认定为盗窃。目前,检察机关还有抗诉权。如果无罪成最终定案,司法机关要认真分析、反思错案产生 的原因,这才是关键。
执业律师、 新闻时事评论员何先武认为,腾彩荣到底有没有罪,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在高尔夫球的权属上,弄清了球的权属,就可以判定腾彩荣的行为是捡拾遗失物还是盗窃罪。 三位当事人虽然获得了自由,但是他们内心的创伤却是不可言状的,即便他们能够顺利地获得国家赔偿,司法误判对民心的伤害,对司法公信力的挫伤,对法院权威 的损害,都是严重的。由此可以发现,加强对刑罚发动权的控制是多么必要,为防止罪刑擅断和司法的随意性,必须提高国家赔偿的额度,并加大对相关责任人的问 责,这才是对公民权益的最好保护,也是修复司法公信力的最好方法。